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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1458号

李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458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刘某某,女,5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其与被告刘某某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基于双方欲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