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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84号

彭某甲、彭某乙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申请执行人彭某乙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彭某甲、彭某乙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