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31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卢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宣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韡,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赵广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二赵广宇。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广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为1682元,由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广宇负担。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杨荣方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