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24号原告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李桂民,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杜永明诉被告李桂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