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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924号

杜永明诉李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永明,李桂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24号原告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李桂民,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杜永明诉被告李桂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