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半山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北杭。
委托代理人:章城川、陈明,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魅力之城20幢109室C间。
法定代表人:詹荷金。
被告: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99号凯瑞大酒店主楼十一楼1119室。
法定代表人:赖志录。
被告:赖志录,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毛方跑,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告:詹荷金,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洪庆超,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以下简称联合银行半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息、罚息至本息清偿日止;2、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对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6日,货款人联合银行半山支行与借款人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借款用途为归还转贷引导基金借款,借款利率为当笔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上浮35%,借款期间不调整利率。借款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暂停、减少或取消借款额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违约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保证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签订合同当日,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发放的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后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各保证人亦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截止2016年5月29日,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81752.8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1176.85元。以上事实,有联合银行半山支行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及借款借据等证据为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借款本金1481752.84元,并支付利息161176.85元,该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6年5月29日,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8450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负担3800元,由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4650元,被告杭州泰磊石材有限公司、赖志录、毛方跑、詹荷金和洪庆超对被告杭州奥航石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婵娟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