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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584号

白俊义与李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俊义,李小荣,侯小霞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84号申请人白俊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荣,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小霞,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俊义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小荣、侯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荣、侯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白俊义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50元,执行费8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