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84号申请人白俊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荣,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小霞,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俊义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小荣、侯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荣、侯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白俊义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50元,执行费8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