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士群,员工。
被执行人:曾维专,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曾维新,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维专、曾维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