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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905号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维专、曾维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维专,曾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士群,员工。

被执行人:曾维专,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曾维新,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维专、曾维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