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678号原告董治和,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金涛,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毛俊峰,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和诉被告石金涛、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治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石金涛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屈向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治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石金涛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
二、同时将屈向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治和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虹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