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759号
申请执行人:周金国。
被执行人:章建华。
被执行人:王娜。
原告周金国与被告章建华、王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588号民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金国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建华、王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章建华、王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建华、王娜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6年5月30日,被执行人章建华与申请执行人周金国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且已支付15000元,约定余款15000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周金国于2016年5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建华、王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建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章建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李佳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