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余胜辉,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朱仁宗,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朱昌年,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执行的余胜辉申请执行朱仁宗、朱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胜辉发现被执行人朱仁宗、朱昌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淑萍
审 判 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