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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68号

余胜辉、朱仁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胜辉,朱仁宗,朱昌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余胜辉,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朱仁宗,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朱昌年,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执行的余胜辉申请执行朱仁宗、朱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胜辉发现被执行人朱仁宗、朱昌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淑萍

审 判 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