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821号

罪犯李殿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821号罪犯李殿文,男,1965年10月4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殿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将李殿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8月将李殿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我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2年12月、2014年9月将李殿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殿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殿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殿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