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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金春城、高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金春城,高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牛玉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金春城,男,朝鲜族,住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晶,女,汉族,住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春城、高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