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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493号

卢少宁与张小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少宁,张小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493号申请执行人卢少宁,(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小刚,(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卢少宁与被执行人张小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小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卢少宁借款本金二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张小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少宁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卢少宁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刚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2016年12月1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小刚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刚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张小刚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少宁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小刚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卢少宁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小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卢少宁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小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任继全

代理

审判员  王长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池芸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