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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77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李旭、吴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李旭,吴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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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77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徐晓萍,行长。被执行人李旭,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现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吴昊,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047,319.39元,执行费人民币22,87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旭、吴昊存款人民币2,070,192.3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旭、吴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文栋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