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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198号

何建勇与袁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勇,袁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198号

原告:何建勇。

被告:袁再军。

原告何建勇与被告袁再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建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何建勇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何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陈双双

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

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金紫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