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198号
原告:何建勇。
被告:袁再军。
原告何建勇与被告袁再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建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何建勇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何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陈双双
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
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金紫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