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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415号

赵海江与艾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江,艾宝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15号

原告:赵海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艾宝艳,现住长春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江诉被告艾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艾宝艳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