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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265号

魏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265号罪犯魏勇,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任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2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管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罪犯魏勇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山东省运河监狱计分考核台帐、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罚金未履行部分,数额较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