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陈荣国,经理。
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