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米振多,男,汉族。被执行人米倬,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庆安,男,汉族。李冬梅与于启英、米振多、米倬、宋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殿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