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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75-2号

李冬梅与于启英、米振多、米倬、宋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冬梅,于启英,米振多,米倬,宋庆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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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米振多,男,汉族。被执行人米倬,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庆安,男,汉族。李冬梅与于启英、米振多、米倬、宋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殿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