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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408号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艳,陈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408号原告李艳。被告陈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陈艳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审判员 欧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