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408号原告李艳。被告陈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陈艳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审判员 欧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408号原告李艳。被告陈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陈艳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审判员 欧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