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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829号

朱巧玲与刘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巧玲,刘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829号原告朱巧玲,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长富,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号。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巧玲诉被告刘长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下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巧玲,被告刘长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巧玲诉称:2015年8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刘长富驾驶川C×××××小型轿车沿汇川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军分区路段人行横道时,与车行方向左往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巧玲相撞,致朱巧玲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长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巧玲不承担责任。治疗终结后,原告的伤情经原告申请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月19日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

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长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773.94元(原告垫付医疗费1259.54元、被告刘长富垫付医疗费11000.00元、残疾赔偿金58514.40元、误工费2128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0元、营养费1680.00元、交通费6178.00元、住院护理费11760.00元、出院后护理费8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鉴定费960.00元、财产损失费190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长富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所有人是被告刘长富之妻曾静芬;该车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长富垫付原告住院医疗费10069.57元、门诊费1662.5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的意见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同意按照15%的比例扣除原告医疗费中的自费药。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无异议;本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的标准,其中医疗费按照有效票据据实计算,扣除15%的自费药;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为150天,误工工资标准以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计算其实际减少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5天;营养费结合医嘱;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80.0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00元;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定;财产损失无证据佐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刘长富驾驶川C×××××小型轿车沿汇川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军分区路段人行横道时,与车行方向左往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巧玲相撞,致朱巧玲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长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巧玲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右顶部头皮挫伤。经治疗42天后于2015年10月1日痊愈出院。住院期间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069.57元、门诊费2404.14元,合计12473.71元(其中被告刘长富垫付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11069.57元、原告垫付门诊费1404.14元)。治疗终结后,原告的伤情经原告申请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月18日鉴定为:被鉴定人朱巧玲的伤残等级评定为X(十)级、X(十)级。鉴定费960.0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的误工损失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为150天。

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明:原告朱巧玲系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前于2012年在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采购工作,事故发生前6个月平均工资2825.00元。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所有人是被告刘长富之妻曾静芬;该车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被告自愿协商一致按照15%的比例扣除原告医疗费中的自费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答辩,本院采信的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及出院证明、门诊票据、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劳动合同及工资表、银行流水。被告刘长富举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医疗费及门诊费票据。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举示的保单抄件及保险条款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长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朱巧玲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故被告刘长富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所有人是被告刘长富之妻曾静芬,该车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朱巧玲主张的损失依法计算后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中的自费药按照15%的比例扣除后由被告刘长富负担。被告刘长富请求将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请求符合案件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朱巧玲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确认为:医疗费12473.71元(自费药扣除15%为1871.06元,由被告刘长富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0元(42天×20.00元/天);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住院护理费酌情按照80.00元/天计算为3360.00元(42天×20.0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无证据证实出院后需要护理的事实,故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58514.40元(24381.00元/年×20×12%);误工费14125.00元[(2825.00元/月÷30天)×150天];交通费酌情支持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00元;鉴定费960.00元(此款系查明损失的合理费用,依法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川C×××××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财产损失无证据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损失合计95873.11元。前述款品迭自费药及垫付款项后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CPT178小型轿车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朱巧玲赔偿款84803.54元(原告垫付门诊费140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0元+护理费3360.00元+残疾赔偿金58514.40元+误工费14125.00元+交通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960.00元);支付被告刘长富垫付款9198.51元(被告刘长富垫付医疗费及门诊费11069.57元-自费药1871.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朱巧玲赔偿款84803.54元;同期支付被告刘长富垫付款9198.51元;

二、驳回原告朱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00元,由被告刘长富负担。(此款在支付前述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