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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0号之一

孙继林与王秀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继林,王秀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继林。被执行人王秀堂。本院在执行孙继林与王秀堂追偿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销了对王秀堂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