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613号
原告:杨建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正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黄官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恩骝,男,成年,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勇诉被告广德正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陈恩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杨建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建勇负担。
审判员 柏从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