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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18号

刘玉水与刘新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水,刘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水。被执行人刘新军。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