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水。被执行人刘新军。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