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左艳君。被执行人湖南壹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9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