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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947号

左艳君诉湖南壹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艳君,湖南壹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左艳君。被执行人湖南壹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9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