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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刑更205号

马志林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205号罪犯马志林,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原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柯具文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主审,

审判员姜丽华参加评议,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固原监狱干警李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志林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志林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志林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获得两次物质奖励,“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134.5分。

本院认为,罪犯马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