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955号申请人郭平义,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二平,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平义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小军、王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小军、王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郭平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2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