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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行审26号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喜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喜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富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赵喜均,男,生于194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喜均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5)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5)第024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 董 斌

审判员 林劲松

审判员 罗德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