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富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赵喜均,男,生于194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喜均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5)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5)第024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 董 斌
审判员 林劲松
审判员 罗德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