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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313号

天津德利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娱点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华娱点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德利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娱点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SOHO6号楼1903号。法定代表人刘泽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德利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1004(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孙嘉祥,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娱点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华娱点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首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立案时没有合同依据,涉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履行地是明确的。另外,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其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代理

审判员  康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