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基平,男,生于1971年7月1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547076-0。法定代表人林家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基平与被执行人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775元。执行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现有厂房、土地等资产,因资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077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