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特11号申请人张永强,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人王世分,女,生于198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派
审判员吴少均依法审查此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以变更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撤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审判员 吴少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