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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特11号

张永强、王世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永强,王世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特11号申请人张永强,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人王世分,女,生于198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派

审判员吴少均依法审查此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以变更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强、王世分撤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审判员  吴少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