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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322号

范东花申请执行陈万均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东花,陈万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范东花,女,1987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陈万均,男,1987年12月10日生。范东花申请执行陈万均借款一案,本院根据范东花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万均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