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33号
原告:夏明宝,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杨顺富,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迟元英,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杨庆庆,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6820772314。
法定代表人:迟有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1000000681。
法定代表人:迟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宝与被告杨顺富、迟元英、杨庆庆、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明宝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