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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733号

夏明宝与杨顺富、迟元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明宝,杨顺富,迟元英,杨庆庆,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33号

原告:夏明宝,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杨顺富,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迟元英,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杨庆庆,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6820772314。

法定代表人:迟有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1000000681。

法定代表人:迟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宝与被告杨顺富、迟元英、杨庆庆、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明宝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