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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252号

陈宝庆与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宝庆,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庆,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陆华,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陈宝庆与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