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孟波,局长。被执行人赵新荣。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环罚(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83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环罚(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荣应缴纳罚款42000元,已履行3000元,尚未履行39000元。现被执行人经济较为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慈环罚(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 久 瑜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