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448号
原告:傅军,农民。
被告:王志恒(小名王志伟),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傅军与被告王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5年11月1日还清,如果不按时归还,被告愿意支付10%的利息(月息)。借款当日,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王志恒现金4500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元,利息未付。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志恒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傅军借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