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徐宁。被执行人王路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