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代表人刘廷涛。被执行人张向华,居民。被执行人吕风江,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吕风江,张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