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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577号

傅彬与赵业珠、赵龙标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赵业珠,赵龙标,傅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业珠,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标,农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广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申,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广磊,被上诉人傅彬的委托代理人杨玉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彬为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被告赵业珠、赵龙标为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2014年1月15日,原告与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核桃湾山西头的丘陵土地60亩,东至山顶、西至路、南至石坌村边界,北至沟底,承包期限为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共计22100元。签订合同后当日,原告傅彬向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2100元。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其村民赵业奇、赵业水、赵业顺、赵宗金、赵庆龙(乙方)于1998年1月1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本村南、核桃湾山,南至石坌山场边界,北至赵宗山山顶,东至南北水沟底,西至去石坌村小路,共计8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5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48年1月1日,承包费每年950元。2013年下半年赵业奇、赵业水将《荒山承包合同》中承包的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土地转让给两被告承包。原告主张2015年3月份在其承包《土地承包合同》中土地期间,两被告在未经原告知道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原告承包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60亩范围内的其中37亩土地(四至为东至山顶、西至土路、南至石坌村边界,北至沟底)用挖掘机推挖、侵占、破坏,两被告认可原被告争议土地的四至为东至山顶、西至土路、南至石坌村边界,北至沟底,且该争议土地在其转包的赵业奇、赵业水承包的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土地范围内,其已将争议土地用挖掘机把荒山整成地,2014年年底栽上山楂树、2015年初栽上核桃树,但辩称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归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本案诉讼前,原告为解决本案争议土地权属问题,委托泰安宝信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支付土地测绘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原审法院到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上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还是归属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向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新泰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局部)图,显示本案争议土地属于新泰市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该图当庭已经原被告质证,原审予以认定。因此,原审法院院认定,本案争议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另查明,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仅提供泰安宝信测绘有限公司3000元土地测绘费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不申请鉴定。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泰安宝信测绘有限公司石莱镇唐家庄村权属界线图、卫星云图、照片、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交款收据、泰安宝信测绘有限公司土地测绘费收款收据,被告提交的《荒山承包合同》、山东省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底图(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泰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局部)图及两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四至范围内的37亩土地归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告傅彬于2014年1月15日与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原告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告赵业珠、赵龙标将争议土地用挖掘机把荒山整成地,2014年年底栽上山楂树、2015年初栽上核桃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占、排除妨害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因本案争议土地地貌已发生变化,难以恢复,且不经济,故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原审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仅提供泰安宝信测绘有限公司3000元土地测绘费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不申请鉴定,因此原审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赵业珠、赵龙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傅彬37亩土地(四至为东至山顶、西至土路、南至石坌村边界,北至沟底)、停止侵占、排除妨害、拆除或带走两被告所有的地上附着物;

二、被告赵业珠、赵龙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傅彬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傅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争议土地归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首先,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实争议土地在1998年1月1日由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几位村民签订了长期(50年)的承包合同。这份公证书至少能够证明在1998年以前和以后,争议土地属于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一审法院依照被上诉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即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泰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局部)图,显示争议土地属于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但是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界限图并未标明该图的制作时间,即该界限是什么时间划定的。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是否存在土地所有权属的变更,也未查明该界限图的出现是在被上诉人与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还是之后,也未查明该界限图的出现是在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之前还是之后。

二、目前该争议土地的权属属于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争议土地所属的地区从历史上至今一直属于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并且一直由大李家庄村村民耕种,该村村民根本不知道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界限图的事情。本案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在找新泰市石莱镇政府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镇政府也答应进行协调解决。上诉人也多次找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了解相关情况,但是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就作出了判决。

三、退一步讲,即使现在争议土地权属发生了转移,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承包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四、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该界限图,未经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的同意,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应被作为证据采纳。

六、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集体土地权属清晰后,再依法审理。目前,争议土地涉及的两个村民委员会已经由镇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就应当启动行政程序,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限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本案应当以行政程序优先,上诉人认为应当先中止民事审理,待集体土地权属清晰后,再恢复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傅彬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明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合理,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违背事实真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对石莱镇大李家庄村委申请重新指界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对石莱镇大李家庄与唐家庄村界重新指界确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傅彬作为原告起诉两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认为二人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返还土地、停止侵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应以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为此其提供了其与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证实其系诉争土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同时,两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亦主张其二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并提交了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赵业奇、赵业水、赵业顺、赵宗金、赵庆龙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谁系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这应取决于作为发包人的新泰市石莱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谁系诉争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问题,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一审时,曾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新泰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局部)图,在该图中显示本案争议土地属于新泰市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但在2016年3月30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又向新泰市石莱镇大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对石莱镇大李家庄村委申请重新指界的答复》,同意对石莱镇大李家庄与唐家庄村界重新指界确认,故应认定就诉争土地权属问题,现仍存有争议。在对诉争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对被上诉人傅彬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其可待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赵业珠、赵龙标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傅彬就本案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