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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0号之二

苏某甲与苏某乙、苏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被执行人苏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苏某乙、苏某丙赡养一案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