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0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
委托代理人:陈硕雨。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一审被告、原告、二审
上诉人: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里九号楼1幢6层60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号楼丰苑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鹿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新及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能源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用人单位提前告知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法定情形。(二)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合同届满要终止的意思表示并不违法。劳动者接到用人单位合同到期终止的意思表示,一直到仲裁开庭也没有表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该项权利。(三)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之日提出终止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四)二审法院对于违法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及标准的计算有误。
一、二审法院从劳动者进入用工单位的工作日期起算补偿年限,并以终止前2年或前3年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计算有误。(五)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利选择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非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判决能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二审判决对能源电力公司影响较大,可能引发大量劳动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新与竞知业公司在2008年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王新有权要求竞知业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知业公司未征得王新同意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上述选择权,一、二审法院认定竞知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并判令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妥。关于王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二审法院以2012年王新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核算竞知业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亦无不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源电力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综上,能源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