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642-1号申请执行人张以平,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智能,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以平与被执行人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734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因欠款被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有多件,本院已以(2015)穗荔法执字第906号、907号、1219号等案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查封,现待评估、拍卖的结果,本案可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振韬
审 判 员 黄斐斐
代理
审判员 黄惜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宇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