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928号原告刘保庆,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庆诉被告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庆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庆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庆负担。
审 判 长 兰 晶
审 判 员 杨素华
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