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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928号

刘保庆与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庆,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928号原告刘保庆,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庆诉被告漯河市坤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庆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庆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庆负担。

审 判 长  兰 晶

审 判 员  杨素华

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