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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635号

刘桂华与承德县征鑫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华,承德县正鑫石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被执行人承德县正鑫石材厂。本院在执行刘桂华与承德县征鑫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第三方债权人全部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