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被执行人承德县正鑫石材厂。本院在执行刘桂华与承德县征鑫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第三方债权人全部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
刘桂华与承德县征鑫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被执行人承德县正鑫石材厂。本院在执行刘桂华与承德县征鑫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第三方债权人全部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