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04号申请人张国平,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海平,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鹏荣,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国平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海平、张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海平、张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张国平偿还借款本金58.0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