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922号罪犯梁自坤,于河北省永年县,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5)邯市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自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改为六年。2012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梁自坤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7次,单项记功奖励3次;1999年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自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自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梁自坤系累犯���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自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