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李群鸣,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陈经植,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现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周俊英,女,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执行李群鸣与陈经植、周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冻结了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9.5万元。现申请人李群鸣向本院提出提取该款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群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定如下:提取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