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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执4-2号

杨元生与张文英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元生,张文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元生,男,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英,女,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2016)粤5202执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文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磐东支行6228481394563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498.38元予以冻结。现因本案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磐东支行6228481394563XXXXXX账户的存款7498.3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