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元生,男,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英,女,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2016)粤5202执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文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磐东支行6228481394563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498.38元予以冻结。现因本案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磐东支行6228481394563XXXXXX账户的存款7498.3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