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12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
被告:高某,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
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小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高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伟 松
人民陪审员 邓 芳
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顺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