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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12号

王某与朱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12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

被告:高某,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

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小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高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伟  松

人民陪审员 邓    芳

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顺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