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163号
原告:李翠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5日,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强华,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和丰砖厂,住所地简阳市禾丰镇蒋家桥村四社。代表人:黄代术,投资人。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翠英诉被告简阳市和丰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李翠英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没有缴纳,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苟 帅 来自: